刑事律師仝宗錦:查驗身份證的法律常識問答三則
發表時間:2025-10-29 08:27:4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5次在何種情形下可以查驗公民的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全國人大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有關查驗身份證的法律釋義(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xingzheng/2004-10/21/content_337775.htm)指出:
【釋義】 本條是關于人民警察如何查驗居民身份證、對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如何處理以及居民身份證不得非法扣押問題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問題的規定。在制定本法的過程中,對于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是否有權隨意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些同志認為,人民警察只要是依法執行職務,就可以隨意查驗居民身份證;多數同志則認為,人民警察對居民身份證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對無關人員可以隨意查驗居民身份證,會給人民群眾帶來很多不便,執法中還可能會出現許多問題,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多數意見,本法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如何查驗居民身份證作了明確規定。本款規定的“人民警察”,主要是指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耙婪▓绦新殑铡?,是指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執行其職務。如果人民警察不是依法執行職務,不能查驗居民身份證。所謂“經出示執法證件”,是指在程序上,人民警察在查驗居民身份證前,應當首先出示自己的執法證件;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時,沒有出示其執法證件的,接受查驗的人員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先行出示其執法證件。這里規定的“執法證件”,主要包括人民警察的工作證等能夠表明其工作身份的有關證件。本款第一項規定的“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主要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職務中遇到的情形,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因此,查驗其居民身份證是盤問、檢查的重要內容。
查驗公民身份證是否需要出示證件?
關于這個問題,身份證法上述條文和全國人大的釋義已經解釋的非常明確。但是不少朋友還是用以下的條文來進行反駁,但這些辯駁基本上是站不住腳的。
1、《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边@里“佩帶人民警察標志”與“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之間用的是“或者”。于是不少朋友認為這個就可以作為查驗身份證可以不出示證件的依據。
首先,該條屬于此法“第三章義務和紀律”之下,屬于義務性規范,而不能作為主動行使職權時的授權性依據。
其次,人民警察法第九條明確給出了行使職權進行盤問檢查時出示證件的程序:“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第四條:“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應當向被盤查人敬禮并告知:“我是xxx(單位)民警,現依法對你進行檢查,請你配合。”盤查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民警應當向被盤查人敬禮,并說“謝謝你的合作”,禮貌讓其離去?!?/p>
這個規范里出現了盤查任務時可以在著制式服裝時不出示警察證的語句,不過需要注意法律規范出現矛盾時的具體適用問題,從效力等級、一般特別事項關系、制定時間先后等等法律適用的幾條原則來看都不應予以適用。
首先,這個規范是公安部的規章,其效力等級低于《人民警察法》和《居民身份證法》,上位法應優先于下位法進行適用;
其次,從行使職權事項的性質而言,查驗身份證屬于盤查事項中的一項特殊事項,既然身份證法對查驗程序有明確規范,那么當然應該適用特殊事項的具體要求,此即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要求;
再次,從上述規范制定的時間先后來說,公安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制定于2008年11月;而《人民警察法》最新修訂的時間是2012年10月,《居民身份證法》是2011年10月頒布??梢钥闯龊筮厓刹糠芍贫ǖ臅r間在后,此即所謂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注意:有人舉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說里邊沒有提到出示證件:這個規范的標題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這個規范第一條就明確說適用的是公安民警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及相關處置活動,查驗身份證的事情并不是現場制止違反犯罪行為。
是否可以僅僅因為未帶身份證就將其帶至警局進行盤問?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從以上的條文列舉和分析可以看出,僅僅因為未帶身份證就將其帶至警局進行盤問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文章來源刑事律師仝宗錦,原文標題:警察查驗身份證的正確姿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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