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法院的職權有哪些
發表時間:2025-10-24 08:53: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5次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無論在民事、行政還是刑事案件中,都居于裁判者的地位。與民事案件還有仲裁機構可以裁決案件不同,對于刑事案件法院有著“壟斷”話語權。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法院的有關職權也能夠體現出法院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所處的重要地位。
刑事訴訟中法院的職權有哪些?下面介紹刑事訴訟中法院的七大職權。
法院的第一大職權是定罪權。
法院的定罪權體現在,法院能夠在檢察院起訴的事實范圍內,改變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罪名,最終定罪的罪名可以比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更輕,也可以比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更重,而罪名與被告人最終的量刑結果有著重大的影響。也就是說,法院對被告人最終處刑的范圍和幅度有著最終的決定權。
法院的第二大職權是量刑權。
法院在對被告人確定罪名之后,還享有量刑權。量刑權包括對被告人判處何種刑罰,判處死刑、無期徒刑還是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判處罰金還是沒收財產,罰金的數額是多少,沒收財產是沒收全部財產還是沒收部分財產,還包括在哪一個量刑檔次上對被告人處刑。關于量刑檔次的知識,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假發刑辯之前的節目。雖說檢察院享有量刑建議權,尤其是認罪認罰案件中法院一般應當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但法院如果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就可以自行決定對被告人的量刑,量刑的主動權依舊牢牢地掌握在法院手里。此外,法院經過特定的程序,還可以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對于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能對被告人處以死刑。可以說,法院的量刑權是全方位的而且是終局性的。
法院的第三大職權是逮捕決定權。
雖然法院不享有批準逮捕權,但在刑事訴訟的第三個階段,也就是審判階段,法院享有逮捕決定權。法院可以對被采取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直接決定逮捕,這就意味著即使被告人到了審判階段仍處于取保候審狀態,就一定不會被逮捕。
法院的第四大職權是證據審查權。
法院的審判工作,說到底就是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適用。而事實的認定依賴于對證據的審查。刑事訴訟法對于證據的審查作出了很多的規定,例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人出庭的規定等等,對于查明案件事實可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些規定如果要落到實處,必須得到法院的許可。如果法院證據審查不嚴,沒有將偵查機關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的證據予以排除,或者僅根據證人的書面證詞就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能就會導致冤假錯案。
法院的第五大職權是減刑、假釋權。
法院對于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根據執行機關,一般來說就是監獄的申請,有權對罪犯作出減刑裁定,減少罪犯的服刑時間;如果法院認為罪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還有權對罪犯作出假釋裁定,假釋的罪犯甚至可以不在監獄里服刑。
法院的第六大職權是賠償金適用權。
法院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尤其是對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是否納入賠償范圍一直存在爭議。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生活水平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達到數萬、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因此,法院是否將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納入賠償范圍對被害人或死者家屬而言,意義格外重大。目前,四川的各級法院已將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但我國大多數法院仍未將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法院的第七大職權是執行權。
刑事判決生效后,對于財產刑,也就是罰金和沒收財產,都是由法院負責執行。法院在執行的時候,可以規定已決犯在某個期限內一次繳納,也可以要求他分期繳納。如果期滿不繳納的,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強制其繳納。對于繳納確實有困難的,法院可以決定讓其延期繳納、減少繳納的數額,甚至可以免除其繳納的義務。
定罪權、量刑權、逮捕決定權、證據審查權、減刑假釋權、賠償金適用權、執行權是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的最重要的職權。除此之外,法院還享有程序選擇權、庭審指揮權等等。雖然法院所處的審判階段位于刑事訴訟的末端,但法院享有的終局裁決權,對審查起訴階段的檢察院和偵查階段的公安機關都是一種掣肘,法院對刑事案件審判工作提出的標準越高,越是倒逼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提高審查起訴和偵查的質量。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法院就是辦理刑事案件中的模范帶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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