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職權有哪些
發表時間:2025-10-24 08:59:4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4次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檢察院負責檢查、批準逮捕、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和提起公訴。檢察院是唯一一個在刑事訴訟三大階段都發揮重要職責的司法機關。下面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檢察院的七大職權。
第一大職權是批準逮捕權,簡稱批捕權。
“逮捕”是我國刑事訴訟中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嫌疑人和嫌疑人的家屬往往最為關心的就是嫌疑人能否取保候審。絕大多數的案件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是不會對其取保候審的,因此嫌疑人如果想要獲得取保候審,只能寄希望于檢察院不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可以說,批捕權是偵查階段唯一能夠制衡公安機關職權的權力。檢察院批捕與否不僅關系到嫌疑人人身自由是否會被長期剝奪,而且在捕訴一體的背景下,批捕往往意味著嫌疑人最終將被判決有罪。
第二大職權是逮捕決定權。
檢察院不僅有批準逮捕權,在刑事訴訟的第二大階段,也就是審查起訴階段,還有逮捕的決定權。檢察院可以對被采取取保候審的嫌疑人直接決定逮捕。
第三大職權是退回補充偵查權。
退回補充偵查對嫌疑人造成的影響主要有兩大方面:一方面是檢察院通過退回補充偵查,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追加罪名;另一方面是退回補充偵查,在客觀上會導致嫌疑人羈押的期間被拉長,會對最后法院判決的刑期造成影響。
第四大職權是起訴權。
刑事案件是偵查、起訴、審判遞進式的流程,每個流程都可以決定刑事案件的進程是否會被中斷。檢察院享有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權利,一旦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嫌疑人就不可能被起訴到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被認定有罪這么一個原則,嫌疑人就不會構成犯罪。相較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權,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要靈活得多。檢察院不起訴的種類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因此,在司法實踐當中,檢察院適用不起訴的占比要遠高于公安機關不移送審查起訴的占比。換句話說就是檢察院中斷刑事案件進程的可能性遠遠大于公安機關。
此外,即便檢察院將案件起訴到法院,檢察院也有權撤回起訴,從而中斷刑事案件的進程。
第五大職權是認罪認罰權。
近年來,刑事案件的數量呈現了爆炸式的增長。為了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國家層面提出了刑事案件要繁簡分流、簡案快審,從而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認罪認罰一個關鍵的點在于,檢察官會對嫌疑人要判多長的刑期、是不是能夠適用緩刑以及罰金刑的數額都會提出一個具體的量刑建議給到法院,法院一般都會采納檢察官的這個量刑建議。因此,檢察院行使認罪認罰權會直接影響嫌疑人最終的定罪量刑。
第六大職權是抗訴權。
在一審判決之后,如果被告人認為一審判決過重,他享有上訴權。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上訴的二審法院是不能夠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的,這就是所謂的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但是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個例外,那就是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也就是說,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是可以比一審判決判的更重的。
第七大職權是檢察權。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對于同為三大司法機關的公安機關、法院均享有監督的權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檢察院可以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權、查封扣押凍結權進行監督,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不應該立案的案件撤銷案件;對于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求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對不應當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對于人民法院對罪犯作出的減刑、假釋的裁定,檢察院也享有監督的權利。此外,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如果有警察或者法官甚至檢察官實施了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是可以對他們進行立案偵查的。
批準逮捕權、逮捕決定權、退回補充偵查權、起訴權、認罪認罰權、抗訴權、檢察權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的最重要的職權。
除此之外,檢察院還享有羈押必要性審查權、量刑建議權等等。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僅起到了一個承上啟下的作用,更為重要的是,檢察院職權的行使對公安機關和法院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甚至對于刑事案件的走向以及最終的結果都起到一個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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