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貿易騙得地方獎勵,形式審查or實質審查?
發表時間:2018-03-16 23:20: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88次
在財產犯罪之中,詐騙犯罪是相對高發的一項犯罪行為。由于目前中國的法律法規對于詐騙行為的相關規定不甚完備,尤其是當政府出于種種目的向當事人提供獎勵,而當事人利用法律漏洞牟取利益,在提交的材料或者實施的行為中存在不實的內容,此時對其行為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南京刑事律師領導的省直所刑事辯護團隊最近就處理了這樣一起刑事案件。
被告人鄭某和同案犯李某等人了解到某市政府出臺了獎勵外貿出口的政策之后,經過研究決定采取虛假交易的方式謀取獎勵。他們在某市設立了貿易公司,并在香港成立一家并無實際辦公場所的皮包公司,在深圳租賃了貨場倉庫。鄭某和李某等人先是從一家公司租用了大量貨物,以某市貿易公司的名義出口到香港,并在香港雇傭所謂的水貨客將其背回大陸,存放在深圳的倉庫之中。鄭某和李某如此反復循環操作,很快就使自身賬面上的出口貿易金額達到了數千萬元之多。于是,鄭某和李某等人向某市商務部門申請落實出口貿易的獎勵。應商務部門的要求,鄭某和李某提交了進出口貿易中的全套單據,經商務部門審查后,認定單據真實,符合獎勵條件,前后向鄭某和李某發放獎勵200萬元。去年6月,在經人舉報之后,公安機關對鄭某和李某進行立案調查,發現其利用虛假交易大量套取地方政府的外貿獎勵,所以對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現張某和李某被以詐騙罪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接到委托之后,南京刑事律師召集團隊成員,召開了案情分析會。南京刑事律師和團隊律師一致認為,本案在定罪上是存在問題的,主要問題在于當事人是否對國家機關采取了欺騙行為,國家機關對于報送的相關單據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根據本案的卷宗所列舉的相關情況,和會見當事人所了解到的信息,地方政府商務部門對于本案所涉外貿出口行為的審查,僅僅是對單據文件的審查,而并非對于外貿出口行為本身實體上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規避法律的動機這一問題進行審查,因此屬于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商務部門沒有權利也沒有能力,對于本案所涉整個外貿出口行為在實體上進行全面的審查。由于在形式審查過程中,只對報送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政策的要求進行審查,當事人所提交的文件撇開其內容不論,在形式上都是真實的,都是相關機關或者部門所簽發的真實文件,不存在對政府進行欺騙的問題。被害人必須因為信賴行為人所提供的虛假信息而自愿交付財物,才能構成詐騙罪,而在本案中,行為人既沒有提供虛假信息,地方政府也沒有產生錯誤的信賴,詐騙罪的客觀要件無法滿足。另外,本案還有一個重大的問題是,用行政手段去干預或者促進作為單純市場行為的進出口行為本身就是違背市場規律的,就給了某些人以套取利益的機會,政府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能一味的把責任推卸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構成詐騙罪,則承擔相應審批任務的工作人員因為工作失誤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就應該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本案并沒有聽說哪一位工作人員,因為玩忽職守罪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可見認為國家被騙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隊,將以無罪辯護作為本案的辯護方向。目前本案還在人民法院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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