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中的判決、裁定是什么意思
發表時間:2025-10-24 08:36:0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4次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規定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
1979年刑法將拒執罪與妨害公務罪規定在同一條文,1997年刑法將拒執罪單獨規定。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刑法拒執罪條款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明確拒執罪構成要件的具體情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舊解釋》),2020年修正,其主要內容未變。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解釋》)的通知,《新解釋》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舊解釋》同時廢止。
另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其內容與《立法解釋》大致相同。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包括:
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為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所作的裁定。
需注意,行為人不履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不是構成拒執罪的要件,必須是不執行法院依照該些文書所作的裁定。
法規條文:
《立法解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新解釋》第二條內容與《立法解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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