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購外匯罪的刑事辯護律師詳解
發表時間:2021-05-03 17:10:5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7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騙購外匯罪的刑事辯護律師詳解,希望能幫助大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旨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塞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牛等憑證和單據,并用于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明知用于騙購外匯而是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判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該條是關于騙購外匯罪的規定,是對刑法的補充。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騙購外匯的行為。騙購外匯,主要是行為人通過使用偽造戈者變造相關的憑證和單據等方法,虛構進口業務、夸大進口數量等方式,利用人民幣資金,購買國家外匯資金的行為。根據本款的規定,主要采用以下幾種方式:(1)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報廷單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遞交的申報貨物情況,以及海關依去監管貨物進出口的重要憑證。偽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是指行為人依照海關簽發的報定單的顏色、式樣、形狀等,通過印刷、復印、描繪等方法,制作假的報關單,以冒充真的報關單的行為。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主要是指行為人在真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的基礎上,通過涂改、添加數額等方式進行加工處理,使海關簽發的報關單的數量、釜額、單價、稅率等改變的行為。海關簽發的報關單,是指海關接受報關單位的報關申青后,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報關單及其隨附有關單證進行檢查,經檢查角定該項進出口業務符合《海關法》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而簽發的報關單,如簽蓋“放行”章或者“驗訖”章等。經過海關簽發的報關單,即為具有相應的國家公文性質的文書。進口證明,是指報關單位在申請進口付匯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陽政策的規定,所提交的除進口貨物報關單以外的相關單據和憑證。偽造、變造的進口證明,是指偽造、變造國家規定的,進口貨物所應當具備的有關證明材料。(2)重復侶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3)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騙購外匯,數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該條第2款是關于行為人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并用于購外匯,如何處罰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犯罪行多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外匯管理秩序,也包括國家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筆理秩序,對于這種競合的情況,根據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慣例,對行為人應當從一重罪進行處罰。
4.該條第3款是關于明知是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的規定。
5.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即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騙購外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自者沒收財產,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利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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