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刑事責(zé)任
發(fā)表時間:2017-10-23 10:44:19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9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guān)于: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刑事責(zé)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jù)《刑法》第262條之二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分兩檔刑,構(gòu)成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jié)嚴重的,則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本罪是牟利型犯罪,故應(yīng)并處罰金。
【案例】今年35歲的鄧某是廣東人,曾有過盜竊入獄的前科。出獄后的他仍不務(wù)正業(yè),想著賺錢“捷徑”。2008年11月中旬,鄧某找到小郭(不滿14周歲),稱他打算找?guī)讉€人“組團”去寧波偷東西,問小郭要不要去,事成后可以分錢,小郭就答應(yīng)了。就這樣,鄧某又拉了小寧、小羅等4個同樣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入伙。來到寧波后,鄧某為他們提供食宿,“教育”他們不要上網(wǎng)、打架,偷來東西要交給他保管。鄧某還告訴他們可以爬窗偷東西,讓他們挑高檔住宅小區(qū)下手。
在鄧某的“指導(dǎo)”下,小郭等偷來了價值l萬余元的筆記本電腦、攝像機、項鏈等物。一周后,鄧某一伙“滿載而歸”。2009年1月中旬,鄧某又帶了小郭等幾個未成年人來到寧波,準備再撈一筆。由于鄧某過于“小氣”,偷來財物后很少分給手下的孩子,這次來寧波后,小郭等人只為鄧某偷了一次,就想回家了??伤麄兩砩嫌譀]錢,無奈之下,小郭想到了遣送站。在遣送站里,小郭等人說出了鄧某的惡行。鄧某的行為觸犯了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規(guī)定的“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所謂情節(jié)嚴重,是指多次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非法獲利較多,對未成年人進行體罰、虐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后果等。在本案中,鄧某的行為就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鋱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節(jié)錄)(2010年3月15日法發(fā)[2010]7號印發(fā))
七、一罪與數(shù)罪
27.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組織、教唆被拐賣、收買的未成年婦女、兒童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數(shù)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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